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06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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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44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4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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