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18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252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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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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