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