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税务局、融媒体中心,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1年8月3日
附件: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