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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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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1〕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除2019年-2020年商务部确定的数字商务企业(见附件4)需参与本次综合评价外,可推荐3家优秀数字商务企业参与综合评价,请有意向的企业积极参与。


  (二)评价内容


  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依据《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开展,主要评估评价数字商务企业在2020年的创新发展情况。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0年,基期为2019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年财年末。


  (三)评价材料


  1.请各参评企业参照《指引》要求,认真填报《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并按照《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3)要求,完整编制数字商务企业报告和典型案例,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中,企业概况、特色与成效、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部分不得少于5000字,2020年特色案例不超过4000字。


  2.根据数字商务发展现状,结合2019年-2020年数字商务企业遴选情况,商务部将数字商务企业分为“数字商务创新应用”、“数字商务服务”两大类。其中,商品交易创新应用、服务交易创新应用、数字内容创新应用属于数字商务创新应用大类;数字化运营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属于数字商务服务类。请各参评企业在确定填报大类后,根据企业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相符合的小类进行填报。


  3.请各参评企业在综合评价材料上加盖公章,将《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胶装成册(含封面、目录及页码),电子版刻入光盘,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光盘均为一式两份。


  二、进度安排


  请各参评企业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开展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一)除已被商务部确定的数字商务企业外,请新的意向参评企业务必于2021年8月12日(星期四)前书面提出申报意向(见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邮箱:chenhao@commerce.sz.gov.cn。


  (二)请所有参评企业务必于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点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1210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1.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


2.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2.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表


3.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3.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撰写提纲


4.2019年-2020年商务部确定的数字商务企业4.2019年-2020年商务部确定的数字商务企业


5.申报意向书5.申报意向书


6.申报材料封面模板6.申报材料封面模板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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