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3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793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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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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