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