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6
发文字号:
粤财资函〔2021〕13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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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 〔202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纳入划转范围企业股东权利授权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股东会职权第7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具体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决议涉及增减资业务,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应尽早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省财政厅沟通联系,提前做好业务规划与衔接;

  (二)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将增减资的全部资料以发文形式主送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抄送省财政厅;

  (三)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专户管理主体职责,及时研究提出增减资的意见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批后,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函复纳入划转范围企业。

  二、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应于股东会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减资业务)发函主送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抄送省财政厅。

  三、请省直有关单位及各市县财政局将此文转发给同级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及相关股东,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压实国有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 〔2021〕116号)


2.划转工作联系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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