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资函〔2021〕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借鉴工作。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务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最佳实践案例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