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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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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服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表集成”申报方式介绍
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是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现有增值税申报系统客户端功能进行优化提升,解决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遇到的困难。
该申报方式主要是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列资料,集成整合为一张报表。整合后报表的主要栏次,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调取纳税人开具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开票选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汇总后预填,经纳税人手工修正后确认;整合后报表的其余栏次,仍由纳税人手工填报确认。
上述系统调取汇总的发票信息,可供纳税人下载核对。
二、推广范围和应用方式
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自2017年起开始对部分一般纳税人推广试行,有效缓解了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负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天津市税务局将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推广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外,均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原有申报方式仍提供使用。
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全部免费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1.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
3.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管理的;
4.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的。
(二)纳税人开具的非税控普通发票,暂未纳入“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发票信息处理范围。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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