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核定计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额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