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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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珠海英才计划”住房配套政策落地,规范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珠海英才计划”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对人才住房的适用范围、租售原则、职责分工、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市、区两级工作职责划分,提出了保障居住同权权益,设置了六种主要筹集建设方式,设定了申请租(购)基本条件,搭建了配租(售)环节框架,规定了流转退出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各章节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落实“珠海英才计划”、规范人才住房建设管理;二是明确了我市人才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人才、港澳优秀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并优先面向产业人才;三是明确了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四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各区(功能区)的工作职责。

  (二)规划建设。一是明确了项目选址和土地供应计划,人才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全年住宅供地总量的25%,指标可根据五年滚动筹建计划作适当调整;二是明确了集中新建、配建、存量住房转用等六种人才住房筹建方式,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三是明确了划拨、招拍挂等供地方式;四是明确了规划、设计、建设要求,人才住房以全装修成品交付,配套教育、健康卫生、垃圾分类、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住房分配。一是明确了人才住房可面向个人或单位分配,人才个人可租可购,单位团租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二是明确了人才住房分配、申请原则;三是明确了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租(购)一套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住房补贴等不能同时享受,至本办法颁布实施时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转让的住房)或退回补贴后,可以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四是明确了申购人已婚的无年龄限制,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的应年满25周岁,夫妻离异后无产权一方单独提出申请应满3年;五是明确了政府、总部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筹建住房的分配组织实施方式;六是明确了人才住房的租金及售价,分别为同区域品质市场商品房的60%和50%,后续可根据本市人才、社会经济、房地产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七是明确了个人承租人才住房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年;八是明确了人才住房面积按人才类别为顶尖人才200平方米左右,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约为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珠海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含特级、乡村工匠)、企业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博士等100平方米以下,其他人才90平方米以下(单身的65平方米以下);九是明确了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近5年内在本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日期前连续6个月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5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十是明确了个人配租(售)程序,包括:发布公告、个人申请、联网核查、受理公示、选房、签约、办证、异议处理等环节,另不采用轮候方式;十一是明确了承租人对所租住房有优先购买权,且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0年并仍符合资格的可以租金抵扣购房款;十二是明确了可采用一次性、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十三是明确了不动产权证书标注“人才住房”;十四是明确了单位配租(售)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单位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配租等环节;十五是明确了单位住房分配原则。

  (四)流转退出。一是明确了申请人购房满10年或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7年,1年内可提出申请解除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经批准并向政府缴交申请解除封闭流转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增值收益后,1年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变更并换领不动产权证书。解除封闭流转后与商品住房同证同权;二是明确了解除封闭流转前发生继承的,符合资格的可转移登记,不符合资格的可申请回购或转让并继承购房款;三是明确了购房未满3年,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变化拥有第二套住房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市需退出住房的,由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原购买价格(届时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收回住房或转让给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四是明确了购房满3年至解除封闭流转前,购房人可转让给符合资格的人才或申请回购,收回原购房价加利息;五是明确了各阶段应退出住房的情形及处理规定。

  (五)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承租(购)人享受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权利,以及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的义务;二是明确了承租人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租期达6年及以上、拥有其他住房等,应按期退出人才住房,如逾期将按市场价2倍计收租金,存在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三是明确了在租赁期间或承购人在解除封闭流转前不得有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六)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申购人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以及擅自转让、出租、出借、非法抵押、不配合工作等的责任及处理措施;二是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及处理措施。

  (七)附则。一是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订方式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对相关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二是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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