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鼓励公益捐赠,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