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07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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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0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群众团体具备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三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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