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10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21〕114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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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房产税的请示》(赤政发〔2021〕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百货有限公司、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6月房产税和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2020年7月至12月房产税合计6733043.67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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