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征管事项,实现征管有序衔接和便民、高效缴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明确本市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范围,设定划转后的税务征收机关,提供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多种渠道等征管事项。
公告中涉及的“规定期限”主要包括合同、协议等约定期限及其他规定期限。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