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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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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立即整改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要求,经我厅核实,你单位已领取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已逾期申请执业许可,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具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以及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请参照《办法》第八至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请你单位立即认真做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22年3月31日反馈至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改正的,我厅将依据《办法》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的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张力子     联系电话:68531650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立即整改名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4日

附件


“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立即整改名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立即整改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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