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7-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0〕8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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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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