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7-09
发文字号:
国税地函发〔1990〕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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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武汉市税务局:

    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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