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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3-17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5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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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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