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你厅《 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