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3-16
发文字号:
财税〔2001〕3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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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本法规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8年第二批40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7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过期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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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8年第二批40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7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过期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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