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3-25
发文字号:
财税〔2002〕4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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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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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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