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