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9-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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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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