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1-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2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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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

你厅《关于私人承受房产办医院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桂财农税[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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