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5-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6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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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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