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2-13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8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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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本文件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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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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