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4-12-22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1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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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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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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