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5-26
发文字号:
财税〔2005〕8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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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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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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