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3-21
发文字号:
财税〔2006〕4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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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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