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0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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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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