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4-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17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