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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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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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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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