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7-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40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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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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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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