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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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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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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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