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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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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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