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4-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14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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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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