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05-11
发文字号:
财税〔2010〕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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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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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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