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六、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