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民营经济工作要求,紧扣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主线,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民营企业人力资源要素保障
(一)提升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1.紧密结合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康养托育、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领域,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全面推动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3.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能人才申报“新疆工匠”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周期内每人可最高给予30万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
4.健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民营企业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将民营企业专家纳入专家库,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专业相同或相近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6.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相应职称。
(三)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平台
7.将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人才需求调查范围,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能够发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8.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治区高级研修班。组建自治区高级专家服务团队,开展重点专题咨询或项目攻关、人才培训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对新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支持。
9.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面向民营企业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和服务基层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促进成果转化。
10.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升办学层次,每年根据情况支持1—2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高级工以上培训资质,或支持民办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11.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派出单位、选(委)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2.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13.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五)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
14.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知识、技术、技能等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形成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的激励导向,合理确定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15.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按照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可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二、优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
(六)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
16.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力度,推动资金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各类援企稳岗政策向基层一线、民营企业、急需紧缺岗位倾斜。
17.落实就业创业各项涉企扶持政策,统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各类就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
18.实施金融助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设立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大对象范围,降低利率水平,融资支持吸纳就业成效良好的民营企业,帮助其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七)强化市场化社会化配置企业用工
19.支持民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帮助各类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20.自治区每两年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水平等级评价活动,遴选认定一批符合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三年增长等条件的“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足当地资源、结合市场需求、依托产业项目、发挥专业优势,领办创办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被认定为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2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实现外出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脱贫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八)强化民营企业公共就业服务
23.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推动零工市场、就业驿站、高校就业公共服务站建设,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引领和兜底作用。
24.指导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层级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及时将“专精特新”、涉及重点项目、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强化重点民营企业用工招聘服务,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用工服务。
25.充分发挥中国新疆人才网平台作用,建立全区岗位信息统一归集发布制度。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金秋招聘月等24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26.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通过网上办理、异地帮办等方式实现无差别、均等化办理。联合中国邮政新疆分公司推出“特安邮件”服务,统一支付全疆档案转递费用。
(九)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
27.强化创业政策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支持、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优化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申领流程,对疆外来疆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8.支持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29.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高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争取人社部和援疆省市给予基地运营、项目孵化、人才队伍培养等专业指导帮扶,提高孵化运营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优秀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服务地州行活动;组织优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家赴疆外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支持产业特色显著、创业者集聚、新业态消费场景丰富的载体,建设特色创业街区(社区)等新平台。
三、加大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十)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
3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1.继续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2.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民营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资金分配方式参照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3.继续顶格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领取条件的人员,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十一)扩大社保覆盖面
34.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优化参保服务,督促指导民营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鼓励引导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稳定持续参保。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持续落实跨省流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十二)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
35.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助力民营企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可持卡依规在就医地院端直接结算。
四、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三)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
36.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37.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指导,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工时、休息休假,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
38.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提供分行业工资价位信息,为劳资双方合理协商薪酬水平提供参考。
(十四)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39.建立劳动争议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5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0.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做到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快速处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
(十五)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41.充分发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监管,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全面落实。
42.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现象,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五、加大南疆惠企政策支持
(十六)强化南疆就业政策落实
43.深入实施南疆就业促进工程,确保每年用于南疆的就业补助资金占全疆50%以上,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支持,给予南疆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倾斜。
44.加强南疆地区基层服务基础建设,支持南疆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大南疆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零工市场建设力度,建成一批南疆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4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支持南疆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面向南疆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全面推广应用“我要培训”小程序,大力开展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同步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为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十七)完善南疆人才政策体系
46.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审、知识更新工程、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培养计划、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方面向南疆予以倾斜。
47.强化南疆技能人才培养,搭建政府、企业、院校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技工院校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企业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方式,合作培养技能人才。
48.支持南疆高层次人才申报自治区人才项目,通过单列名额、单设通道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方式予以倾斜。
(十八)完善“请进来”“走出去”服务机制
49.加大援疆支持力度,完善疆内、疆外跨省招聘工作机制,组织重点企业赴内地省市开展招聘活动,指导各地特别是南疆地区开展内地高校招聘引才。
50.深化南北疆劳务协作和兵地劳务协作,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供需精准对接,推动劳动者跨地区务工。深化省际劳务协作,加强新疆与其他省区市产业合作、人员往来。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人社部门职能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