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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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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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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2024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若在2025年3月份发放,是否允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2025年3月份发放,可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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