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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近些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愈发快捷便利,登记代理中介在服务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行为,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制定了《青岛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三、 实施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建立全市登记注册代理人规范化服务体系,开发建设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和代理人信息库,指导各区(市)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查处和指导工作,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代理人实施监督管理。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
五、重要举措
(一)信息归集与管理
代理人应使用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主动申报代理身份,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报。代理人是机构的,应明确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的管理员并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应通过代理人服务管理系统和代理人信息库,归集代理人主体信息、代理业务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并区分经营主体名下登记身份信息人员与代理人,对代理人信息进行明确标注并实行动态实名管理。同时,登记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虚假登记业务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服务管理。
(二)服务规范与准则
明确代理人的服务规范、禁止行为及营利性从业要求。服务规范要求代理人主动明示身份、提升专业水平、认真核对委托人信息、避免提交重复材料、勤勉尽责等。禁止行为包括教唆或协助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欺诈胁迫、恶意申报企业名称、倒卖注册号源、恶意催件投诉、非法收费、泄露委托人信息等。营利性从业要求经营代理业务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明示代理身份,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建立管理制度和代理执业记录,配合防范查处虚假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与处罚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代理人提交虚假材料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对涉及虚假登记的经营主体和代理人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多次从事虚假登记或性质恶劣的代理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行业自律与发展
鼓励经营代理业务的经营主体建立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组织,推动成员单位合规营业。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有关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协助登记机关实施政策、措施和管理,引导代理人主动申报身份,宣传推广改革创新政策。行业组织还需定期收集、研究、发布行业发展信息,提出行业发展需求和管理建议,激发行业活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六、咨询电话
0532-66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