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10-25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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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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