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南金管规〔2024〕2号)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服务网点)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
第四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职工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二)、(四)项情形,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四)出境定居;
(五)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七条 职工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或已开通的网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服务网点和其他业务受理途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并签署书面承诺,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所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核实后应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第十条 职工提供的凭证、单据、合同、表册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应内容完整、印章齐全。材料有涂改的,应加盖材料出具部门印章。提取业务申请表等表格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有效的提取材料原件。提取材料包括基本材料、业务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职工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各类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联名卡或银行卡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第十三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在本实施细则第三、四章中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包括:
(一)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二)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
(三)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提供其已在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提取过该笔住房消费的凭证或材料。
(四)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提取的,应提供相应的户籍或工作地材料。自住住房在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为购房地的可以身份证登记信息认定,无需提供户口簿。自住住房在工作地的,提供单位在工作地为其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材料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和查证的,由职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办理指南中明确上述材料优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直系亲属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预售商品房购房首付款等需要到场面签材料的业务不得委托代办。可由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业务,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三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一节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二)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2024年12月31日前,职工及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购房提取。自2024年12月3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
(四)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变更的,须在不动产权证登记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五)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六)职工或其配偶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转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再次就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七)职工及配偶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并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再次购买同一住房剩余产权的,不可再对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首次申请提取时,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
(九)以赠与、继承、分割、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可申请购房提取。
(十)职工与配偶之间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不可申请购房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根据所购自住住房的不同类型,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款转账凭证或收据;以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三)购买司法拍卖房的,提供司法拍卖成交确认材料、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还应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所购住房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补缴差价款相关材料、补缴差价款发票或收据。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拆迁安置户的,还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无需提供上述两项)、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公有住房的,提供铁路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应符合下列申请时限及频次规定:
(一)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的,自准购资格材料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住房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的,自补缴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六)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不包括首付款分期支付),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应在最后一次支付购房款的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
第二十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应符合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一)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
(二)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
(三)购拆迁安置房的,货币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置换房屋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实物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面积补差款。
(四)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超过购房总价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购房总价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价格确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税发票的购房总价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以下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二)职工或配偶与售房企业签订的预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及购房提取相关规定;
(四)职工未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或约定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职工提供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
(二)签订合同。职工将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三)付款申请。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职工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售房企业承诺书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预审申请完成后至住房公积金划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职工及配偶均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办理预审申请时应在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提取金额,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提取金额、合同中约定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与提取付款的金额应一致。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预审申请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第二十五条 职工尚未申请付款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预审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解除:
(一)与售房企业解除购房认购书或合同的;
(二)自愿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的;
(三)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或个人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二节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还贷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职工或配偶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办理南宁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只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二)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2024年12月31日前,职工及配偶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还贷提取。自2024年12月31日起,职工及配偶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申请还贷提取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
(四)职工自离婚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提取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夫妻离婚后,协议约定住房贷款的非借款人(应为离异的其中一方)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的,未办理借款人和房屋产权变更但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已按本项规定办理过提取的,不再变更该笔住房贷款的提取人。不再承担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根据本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提取后,不可再对该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六)同一自然年度内,职工及配偶申请还贷提取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应为同一笔住房贷款。
(七)职工或其配偶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转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再次就该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
(八)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借款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外,不拥有房屋产权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拥有产权但不是借款人的共同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申请还贷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根据住房贷款的不同类型,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偿还南宁公积金贷款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贷款相关信息。
(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提前还款的,还款凭证应显示提前还款的金额);结清贷款(含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的,还应提供显示结清状态的凭证。
(三)偿还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若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的无需提供上述两项材料。
(四)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申请提取的,职工除根据住房贷款类型提供相应的业务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二十八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还贷提取。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含提前结清)的,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还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一)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二)可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补缴个人账户设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从缴存起始月起算;从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的,可从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后一次提取的次月起算。
(三)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24年12月31日。
(四)购房首付款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超过购房总价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购房总价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价格确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税发票的购房总价确定)。
第三十条 职工办理南宁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含按月对冲还贷及对冲提前还贷)的,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冲还贷后申请还贷提取的,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的贷款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的,取消按月对冲还贷后,可就该笔贷款(组合贷款)冲还贷期间偿还的商业贷款部分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取消按月对冲还贷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偿还的商业贷款本息之和。
(二)取消按月对冲还贷或办结对冲提前还贷后,次年以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从取消按月对冲还贷或办结对冲提前还贷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节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二)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建房费用发票或收据。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材料、房屋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自批准建设证件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建房费用(不包含装修装饰费用)。
第四节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达到C级或D级。
(二)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三)职工或配偶的南宁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四)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
(三)大修工程合同;
(四)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三十七条 职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自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
第三十八条 职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大修费用(不含装修装饰费用)。
第五节 租房提取
第三十九条 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实际工作所在的市区或县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第四十条 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一)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房合同备案)的,提供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婚姻关系材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显示每月租金的,还应提供租金缴交凭证。
(二)租房合同未备案的,提供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婚姻关系材料。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婚姻关系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凭证。
(四)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婚姻关系材料、租赁备案证明、租金缴交凭证。
第四十一条 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可按实际租金提取,实际租金按租房合同备案的租金核定。除第四十条第(一)项材料外,属新市民的提供户口簿;属青年人的根据身份证年龄认定;属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新市民是指申请提取时未获得本市户籍的职工(铁路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青年人是指申请提取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申请提取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等。
第四十二条 生育多子女的家庭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载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生育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第四十三条 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将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但另一方实际处于无房状态需要租房自住的,无房一方提供租房合同、支付租金的转账凭证及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材料,经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租房提取。房屋产权分割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取得房产的一方不可再申请租房提取,未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不可就该房产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十四条 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在租房自住期间可每月提取一次或多月累计提取一次。
第四十五条 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应符合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一)租房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且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限额。
(二)租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提取限额。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限额基础上提高相应额度。
(三)新市民、青年人和城镇住房收入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且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租金。
(四)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及配偶应选定同一种租房类型及对应的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
第六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第四十六条 职工申请加装电梯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装电梯的房屋类型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级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
(二)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职工及配偶加装电梯的住房应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地市。
(三)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加装电梯申请提取。
(四)同一套加装电梯的住房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应选定同一种提取方式办理;首次办理时已选定提取方式的不再更改。
(五)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四十七条 职工申请加装电梯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一)以定额核定方式提取的应提供:
1.不动产权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2.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
(二)楼层不在定额核定范围内或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超过定额核定额度的应提供:
1.不动产权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2.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
3.加装电梯协议或住户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提供的协议应注明财政补贴金额的相关内容;
4.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包括收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
第四十八条 职工申请加装电梯提取的,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或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第四十九条 职工申请加装电梯提取的,应符合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一)以定额核定方式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可提取额度,具体标准如下:
1.所在楼层为2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20000元;
2.所在楼层为3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25000元;
3.所在楼层为4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30000元;
4.所在楼层为5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35000元;
5.所在楼层为6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40000元;
6.所在楼层为7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45000元;
7.所在楼层为8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50000元;
8.所在楼层为9层,每户可提取额度为55000元。
(二)楼层不在定额核定范围内或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超过定额核定额度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加装电梯总金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一节 离休、退休提取
第五十条 职工申请离休、退休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离休或退休;
(二)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第五十一条 职工申请离休、退休提取,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离休、退休封存的,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即可办理;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离休、退休封存的,还应提供离休或退休材料。
第五十二条 职工无南宁公积金贷款或南宁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注销个人账户。冲还手续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第五十四条 职工申请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规定:
(一)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以下简称离职)。
第五十五条 职工申请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材料(单位已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封存的无需提供)。
(二)职工申请离职提取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材料(单位已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封存的无需提供)、销户提取声明。
第五十六条 职工无南宁公积金贷款或南宁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五十七条 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注销个人账户。冲还手续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出境定居提取
第五十八条 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二)个人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第五十九条 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移民户籍注销材料。
第六十条 职工无南宁公积金贷款或南宁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十一条 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注销个人账户。冲还手续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第六十二条 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六十三条 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凭证。
第六十四条 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每一自然年度提取一次。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于最后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
第六十五条 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五节 重大疾病提取
第六十六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二)患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三)在广西区内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铁路分中心职工或家庭成员在铁路分中心职工工作地、户籍地所属省份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四)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六十七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六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材料。
(二)与疾病诊断材料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
(三)患者与提取申请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四)铁路分中心职工或家庭成员在铁路分中心职工户籍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为异地的可以身份证登记信息认定,无需提供户口簿。
第六十八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自住院收费收据出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第六十九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职工未提取期间患者住院治疗的住院收费收据中个人现金支付部分。
第六节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第七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可由任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委托代办。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七十一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宣告死亡的法院文书等。
(二)继承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三)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四)存在遗嘱继承情形且遗嘱继承人继承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五)存在遗赠情形且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提供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七十二条 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院认定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无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关系证明包括:
(一)监护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二)监护人为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的,需提供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监护人的材料。
第七十三条 职工无南宁公积金贷款或南宁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应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十四条 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还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按最大额度冲还后注销个人账户。冲还手续按照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审核
第七十五条 职工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经审核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二)申请材料审核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第七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在得到核实结果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办理异地购房、异地贷款、重大疾病提取的;
(二)职工所购、建房屋的总价与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建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三)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申请提取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申请提取的;
(五)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因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需提取申请人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提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提取审批或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 准予提取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将准予提取的资金划转至职工已绑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可划转至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职工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机构的银行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其房租,委托划转的具体要求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八十条 职工可用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包含被有权机关冻结的部分及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个人账户中的部分。
第八十一条 提取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少于当次可提取额度的,其差额部分不再予以提取。提取时未足额提取的,该笔业务办结后12个月内,且本人及配偶在此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可申请一次补提,补提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业务未足额提取的金额。
职工结婚之日起12个月内,其配偶已办理过还贷提取的,职工可就婚前其名下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补提一次,补提金额不超过其婚前未提取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职工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记载其失信记录且其失信记录随职工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违规提取资金未支付的,取消其自违规提取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资格。
违规提取资金已支付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其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资格。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向其单位通报,并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或信用平台推送失信信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协助南宁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未提取期间”是指职工同一提取情形上次提取业务办理次日至本次提取业务办理当日。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时限应计算到对应的日。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金规〔2022〕2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职工在实际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缴存人租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南金规〔2024〕3号)执行,其他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