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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4-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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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工程造价与招标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和《惠州市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和《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并均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惠州市2008—2022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和标准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5月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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