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4〕2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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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在胶原蛋白肽加工等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自2025年1月1日起,在胶原蛋白肽、大米、彩蛋、可吸收缝合线加工等行业,停止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停止试点后,上述行业纳税人购进相关农产品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7〕3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53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取消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农产品目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在胶原蛋白肽加工等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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