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24〕285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收藏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细化实化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举措,进一步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兜牢民生底线、助力改革重点任务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合理确定支付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法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对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部分,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补差金额进行支付。


三、加强政策主动告知。各地经办机构要利用数据资源开展常态化比对筛查,对初筛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主动告知相关政策。要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四、持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提高基金预算科学性和精准性,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和防范,切实维护基金安全。经办机构在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时,发现存在欺诈骗领风险的,可以要求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典型经验和管用做法,请及时报送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