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21
发文字号:
佛人社〔2025〕2号
发文机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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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社保年度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2080元;上限维持28770元不变。


本通知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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