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发文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为推动湿地恢复费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根据中央授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制度执行。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征收主体:明确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2.明确征收面积:湿地恢复费以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部门审查意见中的面积为准。
3.明确征收标准: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按照基准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按基准标准的1.5倍执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基准标准的3倍执行。
4.明确征收流程: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占用单位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5.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与财税〔2024〕15号一致,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在我省范围内适用。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关键词解释
本通知所称重要湿地,根据财税〔2024〕15号第五条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我省省级重要湿地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潘恬恬,87058479;省林业局黄晓静,8739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