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24
发文字号:
琼公积金提〔2025〕1号
发文机关: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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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离职提取)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离职提取)

    

2:申请人承诺书(离职提取)2:申请人承诺书(离职提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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