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对我市税务系统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必要根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市税务系统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以公告形式公布此次清理中失效废止和修改的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有效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系统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解读人:陈越;
联系电话:0578-2293267。